(1)內蒙古電力檢修防爆電氣設備維護檢查人員應對防爆電氣設備維護知識進行培訓,考核合格后方可進行維護檢查。(2)防爆電氣設備和線路在爆炸危險場所進行火災維護時,必須辦理火災審批手續。(3)在爆炸危險場所,禁止對電氣設備和線路進行帶電維護。禁止在約定時間內送電或停電,并在停電處掛上“有人工作,嚴禁關閉”的警告標志。
(4)維修時,如果將防爆設備拆除到安全區域,現場設備電源電纜頭應進行防爆處理,嚴禁通電。
(5)現場維護時,防爆電氣設備的旋轉部分在完全停止前不得打開蓋子。如果防爆外殼內的設備有儲能元件,應按照制造商的規定延遲一段時間,并在打開蓋之前盡可能地打開蓋子。
(6)在現場維護中,除非排除爆炸性混合氣體,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否則不得使用非防爆儀器、照明燈具、電話等。所使用的工具采用無火花防爆工具。
(7)隔爆面應妥善保護,不得損壞,隔爆面不得有銹蝕層,清洗后涂上磷化膏或204防銹油。
(8)更換防爆電氣設備的部件和部件時,其尺寸、型號和材料必須與原件相同。緊固螺栓不得隨意更換或缺失。
(9)禁止更改本安裝設備內部的電路和線路。內蒙古電力檢修如果更換元件,則必須與原規格相同。必須在安全區域內更換電池,并更換相同型號和規格的電池。
(10)嚴禁帶電拆卸和更換防爆燈(氣泡),嚴禁用普通照明燈代替防爆燈。防爆燈的反射燈罩不得隨意更換,防爆燈管(氣泡)的功率不得隨意增加。
(11)維修后的防爆設備防爆標志應保持原樣。維修后,應詳細記錄檢查項目、維修內容、測試記錄、零件更換、缺陷處理等的技術檔案。
(12)在防爆電氣設備的檢查和維護中,發現設備不符合本規定的要求,但沒有合格的備品,為了不影響正常運行,油庫可以提出安全措施,并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危險設備必須報主管部門批準,內蒙古電力檢修但設備問題仍需限期解決。